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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休学逾期未复学的学生作退学处理的公告

院属各部门及相关学生: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第三十条规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及《燕山大学里仁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燕大里仁字[2021]35号)第四十五条规定:“学生休学,由学院批准。学生休学时间最短为一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和第四十九条规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院要求或者在学院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修完专业培养计划规定内容的;(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经教务部审核,2022年第三次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休学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的张*海等20名学生(具体名单见附件)作退学处理。

以下同学难于联系,无法直接送达,特予决定公告送达。公告期为2022年7月8日至2022年7月23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如学生对以上处理决定有异议,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5日内,可以向学院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联系人:沈老师;联系电话:0335-8046027

燕山大学里仁学院

2022年7月8日


发布时间:2022-07-08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