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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山大学里仁学院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修订)

 

 

一、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发和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尊重学生学习意愿,鼓励学生个性发展,发挥学生潜能和专长,培养优秀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里仁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转专业工作遵守“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按照学生自愿申请、学院组织考核、教务部备案的方式进行。

 

第三条 各系辅导员和学业导师应加强对学生专业学习和职业规划的指导,增强学生对本专业学习的适应性和稳定性,避免学生对专业选择的盲目从众,指导学生理性选择专业。

 

 

二、转专业条件

 

第四条 我院在籍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完成第一学年学习任务后有下列情况之一,允许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对其他专业有兴趣且必修课学习成绩无不及格记录;

 

(二)学生对其他专业有特长,需提供证明材料(如相关竞赛获得奖励、有发明创造、相关作品等),经拟转入专业考核合格;

 

(三)学生学习期间出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需提交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学院审核确认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其它专业学习;

 

(四)遵守校规校纪、学习刻苦努力的学困生,经各系和学工部证明学习态度端正且无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确有学业困难,不转专业无法完成学业;

 

(五)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发展需要转专业,学院予以优先考虑。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所学专业。

 

第五条 我院本科生转专业分为两类,符合第四条第一款的学生为普通转专业,符合第四条其他条款的为其他转专业。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转专业:

 

(一)招生时以特殊形式(如少数民族预科班、高水平运动队、中外合作培养、艺术类、体育类等)录取的、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院有明确约定的;

 

(二)正在休学、保留学籍或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三)从外校转入的学生;

 

(四)已转过一次专业的学生(含要求转回原专业者);

 

(五)因抄袭或作弊行为受到处分且在处分期内的学生;

 

(六)经学院研究认定不适宜转专业的。

 

第七条 原则上不允许跨高考录取科类转专业(即不允许按理工类录取的学生申报文史类专业,反之亦然)。

 

第八条 为有效利用教学资源,确保培养质量,各专业接收转专业净增人数原则上控制在专业现有人数20%以内。

 

三、普通转专业工作流程

 

第九条 转专业工作安排在第一学年的第二学期末。

 

第十条 教务部在每学年的第二学期末发布转专业工作通知,确定各专业接收转入学生人数。

 

第十一条 学生填写《燕山大学里仁学院转专业申请表》,按申请专业先后顺序申报两或三个预转专业志愿,确定专业按照“专业优先”原则,预转专业志愿一经上报不准更改。

 

第十二条 第三学期开学初,由学院统一组织转专业考试,考试内容为第一学年主要的公共基础课。学生转专业成绩由转专业考试成绩绩点和第一学年的必修课程加权平均学分绩点组成。

 

教务部根据各专业拟接收人数,对申请转专业学生进行排名。若申请转专业人数超过接收专业规定的接收容量,将按申请转入学生的转专业成绩排名先后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 转专业名额不递补,即前面符合条件的同学放弃转专业权利的,其后同学转专业成绩绩点若符合条件,也不允许转专业。

 

第十四条 拟确认转专业名单由教务部统一公示,公示期无异议,结果上报学院审批后发文。转专业学生办理转专业手续后即转入新专业学习。

 

四、其他转专业工作流程

 

第十五条 符合第四条第二、三、四款转专业条件的学生在第三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提交转专业申请;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在复学后两周内提交转专业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六条 学生于规定时间内向教务部提交本人书面申请(附相关证明材料和家长知情同意书)并填报《燕山大学里仁学院转专业申请表》,接收专业可以对申请转入该专业的学生进行考核,经接收专业考核同意后报教务部,教务部上报学院审批后发文。转专业学生办理转专业手续后即转入新专业学习,若原专业与转入专业培养计划差别较大,新专业第一学年重要的基础课和专业课都未曾修读过,按照转入专业意见,须从新专业一年级读起。

 

五、其  

 

第十七条 学生转专业后,应当按照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完成学业。学生在原专业取得的公共课程学分和成绩有效,如课程名称等信息不完全一致,符合课程替换的课程,可以按照学院规定,由学生提出申请,进行课程和学分的认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燕山大学里仁学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发布时间:2019-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