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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山大学里仁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院按照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或备案的学科门类授予学位,所授学位为学士学位。

第三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恪守学术规范,品行端正,并达到学院规定的学术水平标准者,可依据本细则申请相应学位。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有关规定,成立燕山大学里仁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履行与授予学位相关职责和权限、统筹协调我院学位管理、学位授权等工作的专门机构。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设在教务部,负责学位授予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由9至25人组成,任期2年。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主席由学院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其他委员从本院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人员中遴选,其中教授应占较大比例。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院长办公会确定后,报河北省学位委员会批准。

第六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一)审议学院学位授予以及与学位授予有关的规章制度;

(二)审定申请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

(三)审议通过拟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并做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四)做出撤销因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五)审核院级优秀学位论文;

(六)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出现的争议和其他问题。

第七条学位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起草有关学院学位工作的规章制度,执行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

(二)处理学位评定工作的日常事务;

(三)对学位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作出授予学位的建议;

(四)负责组织学位证书的发放与管理,向河北省学位委员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上报学位授予情况材料;

(五)组织开展优秀学位论文评选和推荐工作;

(六)完成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定期召开会议审核学位授予工作,主席可提议召开会议处理学位审核和授予中的重大事项。学位评定委员会至少有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方可召开会议。在审核学位授予及做出有关决议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超过全体委员(含未出席会议的委员)半数通过的决议方为有效。

第三章学士学位

第九条取得本院本科毕业资格,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符合下列条件的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必修课平均成绩满足学院有关规定;

(二)未有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取得毕业资格的;

(二)必修课平均成绩未满足学院有关规定的;

(三)有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十一因必修课平均成绩未达到学院有关规定的学生,在毕业离校后一年内返校参加相应课程的考试,成绩满足学位授予条件后,补授主修专业学士学位。

十二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名单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并予以公布。

十三对于已授予的学位,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撤销学士学位。

(一)经查实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

(二)在校学习期间有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士学位的。

十四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予以撤销学士学位的学生,由学院出具撤销学位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本人的,在燕山大学里仁学院校园网上公告,公告期为公告之日起30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同时报河北省学位办备案。

十五学生对撤销学士学位处理有异议的,可按照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相关规定向学院申诉。

第四章附则

十六本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本细则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发布时间:2018-03-20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